疫情期间一般刑事案件收监吗
一般根据当地的防控情况来判断。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 、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 ,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把握。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各看守所 、监狱等均因疫情防控对相关情况作出特殊规定,对于是否移送监狱等 ,一般法院会有通知给家属让其了解关押场所,以方便为犯罪者存钱存物等。因此,建议您可直接联系原法院办案人员了解有关进展 。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看守所以及监狱会受到影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人均不会被收监或者收押,而是视情况而定的。疫情期间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传染,所以暂时不羁押。当疫情缓解时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有可能被羁押 。
两高联合有关部门发二文确保战“疫”顺利进行
〖壹〗、019年以来,“两高 ”通过多轮座谈、联合调研 ,最终形成《意见》,并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会议加速推进,体现对问题的紧迫性重视。
〖贰〗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旨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
〖叁〗、坚决管控“两高”项目 国家发改委在《方案》中明确指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建立在建 、拟建、存量“两高 ”项目清单,并明确处置意见 。对于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强窗口指导 ,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 、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进行严格审查。
〖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 、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 。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 ,严格依法公正审判。
〖伍〗 、对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比较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
比较高法等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出台新指导意见
〖壹〗、比较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调整涉疫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同时强调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对轻微案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贰〗 、比较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办理新阶段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调整法律适用标准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政策调整背景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 ,自2023年1月8日起,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
〖叁〗、其他规定:还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肆〗 、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指导意见(一)的核心要点该部分强调司法服务保障功能,明确要求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理界定疫情对合同履行、劳动争议等案件的影响。
公安机关疫情期间办案规定
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 ,以减少人员流动 、聚集、见面交谈。
五部门(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指出需根据新形势调整法律适用,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刑事案件。
京大兴区经侦大队在疫情期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通过查询公开信息显示,在疫情防控期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 ,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见面交谈。
当晚21时,经民警电话通知 ,小丽主动到公安分局办案中心配合调查,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从重处罚 。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