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金融一线消息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公告称,公司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基金 ”)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各方均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19年12月26日与国寿(江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寿江苏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签订《江苏国寿走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 ”),共同成立江苏国寿走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4年12月13日更名为江苏走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为优化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机制,经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江苏基金及财产险公司拟与国寿江苏公司于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 ,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从原来的按单一投资项目进行分配调整为按合伙企业整体进行分配,即普通合伙人须基于合伙企业整体收益情况获取超额收益,该调整更符合市场惯例,且在提升资金安全性及投资收益确认等方面更有利于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可供分配资金应按如下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1.按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 ,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2.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3.如有余额 ,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基于上文第1项所收到的金额获得按照复利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4.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直至普通合伙人基于上文第2项所收到的金额按照复利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5.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中的20%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将在有限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